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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7月7日星期六

以正視聽

一不做二不憂,上次被民粹攻擊都未驚,今次又來以正視聽,筆者未知驚!

麥齊光20多年前,與另一名公務員互相租住對方單位,再申領租津事件,當時是容許的,而且是港英政府年代的福利,卻說成是不道德。嘩,用現在的道德呎度來批評20年前的行為,咁都得!道德標準隨著時代而改變,怎可以用現在的呎度來看20年前的事?舉個例,20年前婚前性行為是不道德,今時今日,有幾多人沒有婚前性行為?

又舉另一例子,好多人貪便宜都玩老番遊戲,(尤其crack咗iPhone,抄Angry Bird到Android玩的人最可恨),聽老番歌,用iPhone影書,20年後刑事化。那麼,20年後抽出來,指你曾犯法,曾作不道德行為,可以嗎?為何這些人越來越像紅衛兵?
20年前不犯法的事,硬抽出來清算,如果社會容許繼續下去,不單政府唔掂,所有人都唔掂!


轉載經濟日報(2012年7月6日):

麥齊光租津風波 民主黨舉報
 

新問責團隊再爆負面新聞。發展局局長麥齊光被批評20多年前,擔任政府工程師期間,與另一名公務員互相租住對方單位,再申領租津。

認互租單位 稱沒操守問題

公務員事務局現任及前任局長鄧國威及王永平,都指麥齊光無違規,但泛民認為麥涉利用制度灰色地帶獲利,民主黨已到廉署舉報。

麥齊光昨承認,曾與公務員互租單位,但強調自己是按公務員規例去申領津貼,沒有違規,亦沒有操守問題。

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鄧國威表示,當年政府只規定申領租金津貼的單位,必須是自住、並非自己或家人擁有,自己與家人並無經濟利益,但沒有規定公務員不可互租單位,相信事件不涉及不當行為,又指現時房屋津貼制度已經更改,可避免同類事件再發生。

王永平:沒違反公務員條例

王永平亦指,如事件沒有涉及虛報,是真正租住對方物業,並無違反《公務員條例》,又稱過往雖有案例罪成,但都是因有關人士租住自己物業所致,與麥齊光情況不同。

高級公務員協會主席郭志德亦認為,麥齊光當年只是行使投資的公民權利,並無違規。

麥齊光被指在1986至88年擔任政府工程師期間,前後27個月,與另一名公務員互租單位,賺取租金津貼。他昨承認,自己在購入北角城市花園單位後租予公務員,以作投資用途。

他又指,自己80年初期已在城市花園租住單位,不認為事件涉及操守問題,強調自己是依照公務員條例申請,「如我買了一個物業,而我自己在該物業居住,卻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租屋津貼,這是違規的。若果我租一個住宅單位,而該單位是我向政府申請居住,而我實際住在該單位,又符合我職級可領取津貼,我覺得並沒有違反規例。」

麥齊光表示,當時月租大約數千元,但事隔20多年,已不記得整筆租金津貼涉及多少金額。

撰文:周穎雯

9 則留言:

  1. 如果麥齊光冇做梁振英的問責團隊成員之一,相信唔會有人踢爆,因為冇新聞價值;正如曾蔭權之前被好多人指責貪盡海陸空,而家冇哂聲氣,因為唔再做特首,冇新聞價值。踢爆呢件事的人係純粹不滿佢的道德操守定係另有目的,相信你會清楚。

    P.S.第一次留言,但之前已黎過瀏覽好幾次了,你的文章寫得唔錯,希望你繼續發表好的文章同唔會被部份人的言論嚇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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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班政客為反而反, 惟恐天下不亂, 已經鑽入牛角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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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真系好嘈!正如炒股一樣,關左D收音機、電視機,冇甘容易俾人影響到判斷力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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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Supported ! Did anyone ask why so many things exposed in this right time altogether ?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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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Yeah! I know, it's because of Sept. Election. But ther are more, I will write about what I think larer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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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 攪清楚件事先,現在係查互相授權賣樓同收錢問題,唔係互相租住對方單位問題。因為有貪污的可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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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評論只到當時掌握的事實,當日的評論,王永平,林鄭都指出去到那個point,仍然是合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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