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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2月13日星期日

法例如何謀殺創新產業(2)



上篇文章提到,在單車徑上(我強調是單車徑,而不是行人路或馬路上)踩電動滑板車,被控五項罪名,而電動手推車、電動單車、Segway、電動hoverboard 、電動scooter 在香港都完全絕跡,原因是法例規定駕駛電動的「車」,不論是電動滑板車、還是Segway 、抑或是電動單車或電動手推車,所有用摩打推動的車,都被列為交通工具,在公共地方行駛,駕駛者需要駕駛車牌,但是,沒有人會因為踩電動滑板車而考車牌的。有讀者反駁說如果任意畀佢地行,好多人邊用邊玩電話, 係行人路上時速40以上,而對路上其他使用者、小朋友或者老人家,做成危險!


首先,我是不會話「叫你拖實啲小朋友」來避開電動滑板車、Segway 之類,而事實上,Segway、或電動滑板車是行不到時速40公里,因為這樣的速度,踩的人會自己跌死多過車死其他行人。事實上,單車也可以達到時速40公里,也可以撞死人,即使真如佢講,電動滑板車可以行到時速40公里,法例的規定可以限制這類電動玩意的車速,而不是以考車牌來變相禁止所有電動玩意。如是者,例如你買架波子跑車的同時,順便買一部放在旁邊的波子電池車仔給四歲兒子玩,理論上,他在公園駕駛這部波子電池車都屬於無牌駕駛,如果沒有戴頭盔,也可以告他五項罪名,「C靚仔!無牌駕駛波子!」再可以向你作為父親控告一條疏忽照顧罪,因為你讓他無牌駕駛波子,是否很可笑?雖然有法例規定,但差人當然是不會控告小朋友在公園玩電池車,因為它的車速很慢!







這是法律過時的問題,法律只需要對電動滑板車、Segway 之類玩意限制車速,並且對電動滑板車、Segway之類的東西,列明規格便可!這些電動東西,雖然不是什麼高科技,但也是一些技術,電池、零部件都可衍生出很多產業鏈和硏發產業,完全禁止便不會有電動車產業鏈和生態圈了。



在新加坡踩Segway


在東京街上見到精美的電動單車


我記得很多年前,香港曾經自家硏發了一部電動車,但由於一直不可在香港測試,只可在學校內測試,但是,不能在路面測試,便無法測試速度,如何可以發展下去?那品牌電動車最終被法國收購了公司,從此也不再有香港電動車。很奇怪,自家硏發的容不下,但就給予優惠買Tesla,而事實上,Tesla一開始也不是現在的那麼棒,發展總有初期的問題,用家也必須容忍初期的缺點,產品才會慢慢改善,如果一開始已經受很多法律限制,産品便無法發展過來。(未完)


3 則留言:

  1. 話果堆電動代步工具要考牌,但實際上運輸署根本唔會為架車發牌,即係你想按最嚴格的標準去守法都唔會俾你用,只可以買返黎在私人地方自己玩。

    10 年前左右poly 部電動車就咁雷聲大雨點小地摺埋左。之後各大專/VTC 都搞過太陽能車(我喺九龍灣機電工程署門口見過幾次試車),但只係玩具級數無人會認真呢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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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非常同意
    香港的法例,完全冇支援本地的創意、科技發展
    個生產力促進局,咁耐以嚟,真係冇乜建樹
    好多嘢,要申請好多牌照
    但新發明、新技術、新產品,就連邊度攞牌,有冇機會攞牌,都唔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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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不只電動scooter之類,無人駕駛個D都唔駛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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