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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3月16日星期六

加強監管IPO會否揍效

證監會昨日宣布向四家保薦人外資大行,包括瑞銀(UBS)、渣打證券、摩根士丹利及美林追究失職責任。罰款合共接近8億元。 

涉事公司上市至出事停牌都很短時間,中國森林於2009年12月3日上市,2011年1月停牌及之後清盤,天合化工則於2014年6月上市,於2015年3月停牌。證明過去的監管是十分之不足。

證監今次嚴厲懲罰保薦銀行會否更有效監管IPO ?首先保薦人工作是協助公司申請上市及確保IPO公司符合所有上市條件、法規,與及披露充足等。但保薦人與IPO公司的關係是充滿著利益衝突。保薦銀行一方面收IPO 公司款項作為顧問費及確保上市公司資料真確性,另一方面向企業投資者銷售IPO公司股票,試問這種利益關係如何可以令保薦銀行公正地執行上市公司規範?

另外,保薦銀行負責包銷的IPO 股票佔總比例的百分之八十,其餘百分之二十才給予散戶認購,只是當散戶認購超額很多倍才有部份回撥,企業客戶和大戶在貨源歸邊之下佔優勢,散戶抽新股的時候,由公開給散戶認購至closing的時間大概只有一星期至十日讓散戶閱讀上市公司招股書,因此很多抽新股的散戶都不會看招股書,我認為這如同去買大細一樣。




股價在貨源歸邊之下是必然被挾上,企業出貨也有優勢。根據美國一項調查,上市公司IPO之後一年,持貨一年以上的,七成都是散戶,是散戶被挾著走不了,還是散戶忠誠度較大就不得而知。

證監會嚴厲懲罰保薦人未有盡責做好due diligence,罰款以億元計,除了打擊保薦人,也將會打擊保薦IPO 活動,渣打將會關閉股權資本市場活動業務,這包括上市保薦人活動。相信其他做開保薦IPO 的銀行也會減少保薦人活動。

值得留意是,市傳其他專業人士如會計師等也將會是調查對象。如果同樣被追究,我相信上市公司IPO 活動將會受到影響。誠然,一間公司若要做數,是否那麼容易監察?

另外,如我之前在另一篇文章「割侯式的生意模式」,有些生意模式是割侯式平靚正,根本難以長期持續,尤其現在還有同股不同權的公司可以沒有盈利上市,又或者獲得風險或天使基金投資數以億元計的公司,其實是否一定要做出盈利才可上市?答案是未必!讓我們計計㪤,上市規定要有持續三年每年三千萬元盈利及繳交公司利得稅,加起來大概一億,單以風險或天使基金的投資資金做出符合上市規定的盈利和交稅,上了市吸水幾十億元便有足夠資金可以回饋風險或天使基金的投資,不需要真的做出盈利,這樣會很容易令監察失效,保薦人和會計師除時上身被罰,也可能令他們卻歩,其實上市的程序是千瘡百孔,很多漏洞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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