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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1月28日星期日

跟David Webb駁火(1) (2010年11月28日)

1126日,David Webb在其網頁批評香港政府於1119日提出的「額外印花稅」,在經濟日報唐榮的臉書點激了該網頁的連結,發現其中很多的論點都很牽強,不吐不快。

誰來付?

其實,我也曾經質疑過究竟此項「額外印花稅」是由誰來付呢?買家還是賣家?理論上,此稅項是針對打擊短炒,應該由持貨少於六個月至兩年的賣家付的,但賣家卻是要負責完成交易,如果不預先講掂數,最終繳稅的人會是買家,打擊短炒便會變成打擊買家,有違稅項本身原意,這點與David Webb睇法相近,沒有異議!

違反基本法第105絛的精神嗎?

當中寫到:The Government is basically saying to any purchaser of a home: if you sell it within 2 years, then part of it is ours. It is against the spirit of Article 105 of the Basic Law.

其實所有稅項如個人入息稅、公司利得稅、都有類似的意義:如「你的個人入息於2009/10年高於1,518,000港元,你要繳交15%標準稅即是你的15%收入是政府的,你公司賺錢嗎?16.5%是政府的等等。是否也違背基本法105絛的精神?不明白為何只指出「額外印花稅」才是違背基本法105絛的精神!

如此類推,將個人入息稅、公司利得稅的稅率也推算到極端的100%,也等同100%掠奪個人或公司收入,那麽,香港以致全世界也不應徵稅,因為當中都存在Confiscate「掠奪」意味,你或會說付了稅後你也得到福利,但蘋果不等同橙呀,你付出的稅值是否得到等同數值的福利,不大可能吧!都只是能者保貼非能者,是「掠奪」嗎?

至於「額外印花稅」和「物業稅」是否雙重徵稅(Double Taxation),我認為「物業稅」是向買賣樓宇賺取的盈利(earnings)徵稅,而「額外印花稅」是對買賣的時間(time)徵收累進稅,沒有在盈利上徵稅,兩項徵稅層面不同,不應該是雙重徵稅!但在現有印花稅再加入累進稅,是加稅味濃!

不過,想深一層,如果我們可將個人入息持有兩年便免繳入息稅都幾好,這項「額外印花稅」加不加稅,見人見智。向來買樓如投資,風險自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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