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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12月21日星期六

七年居港領綜援屬違憲、夫妻子女團聚都要審?

終審法院裁定政府規定來港滿7年才可申領綜援屬違憲,頒令還原政策至居港一年便可申領。近幾日即時已很多人撰文質疑判決。

筆者對法律認知不多,不過計小小數還是本業,判詞中指政府的規定省下的金錢微不足道,只看著一堆受了限制的申請數字然後推算說影響輕微,實在不感苟同,為何不計算一下當撤銷了限制,只要是居港滿一年的居民便已經可以申領綜緩,申領的數字一定不會少。申請的人必須是單程証的大陸人嗎?可以是外國人居港滿一年嗎?給香港人一些錢假結緍,來港住滿一年被拋棄,可以申請嗎?當然可以,他們要沒有工作才可申請啊!我想問,當個案多起來,你查得幾多?當你大開派錢門,數字怎會細?很多商人到時會話你知數字如何不會細,當社會有arbitrage的機會,人們怎會不利用?這根本是莊豐源案的翻版!

另筆者不值法官指,政府的規定違反政府另一老化人口年輕化的人口政策。事實上,以「輸入人口來令老化人口年輕化」已不是現屆政府的解決人口老化的政策,廣告都聽到了,現時是以釋放女性就業人口,輸入勞工和延遲退休年齡為解決人口老化對勞動力的影響,至於有人提出人口老化對經濟的影響,我的質疑是經濟一定要膨脹式發展嗎?輸入年輕而沒有生產力的人口對經濟有幫助嗎?其實政府政策都正在改變,為何法官判決是基於可以改動的政府政策?

終院判決既不合理仍然要接受,政府惟一可以做的,除要好好計算影響外,更要防止商人利用香港福利來自肥,就如雙非嬰孩一樣,因為這條數才是最難計的!

有些人乘機跳出來說:「要立即取回每日150個來港家庭團聚的單程証審批權」,又有前官員撰文指家庭團聚應該返大陸團聚!

老兄!香港是開放、出入自由的社會,你怎麼可以迫人一定要選擇大陸或者香港來家庭團聚呀?仲有,家庭團聚是人權來的,審批權來到香港便肯定是違反人權,請問香港是屬於哪一國家的,為何夫妻子女在同一國家土地要求團聚都要審批?應該全部立即可以來吧!司法覆核肯定這樣打啦!

4 則留言:

  1. 「另筆者不值法官指,政府的規定違反政府另一老化人口年輕化的人口政策。」
    竟然由法官說政府的一項政策違反政府的另一項政策,法官真是萬能?比訂出規定和政策的政府人員更清楚瞭解其中的關係和影響?!?還可以決定另一個政策比這一個規定重要,所以這一個規定不對要取消。

    「終院判決既不合理仍然要接受」?
    既然不合理,為何仍然要接受?因為要維護香港法院至高無上的權威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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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因為香港係—個法治社會,既然法院有咁嘅判决,為咗尊重法治精神,為有暫時接受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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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「終院判決既不合理仍然要接受」?
    既然不合理,為何仍然要接受?因為要維護香港法院至高無上的權威?

    Yes, why do we need to accept that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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